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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按合同用板材装修方应赔偿
作者:刘彦宏    转贴自:生活报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3-23    文章录入:admin

  近日,据哈市消费者李女士反映,1月她与哈市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。3月11日,李女士一家搬进了装修完的新房。住了没几天就出现了洗手池漏水、门开关不畅等问题,而且装修使用的饰面材料与合同不符。据李女士介绍,装饰公司曾派人来修理过几次,但后来就不管了。

  接到李女士投诉后,记者和省消协有关人员来到李女士位于哈市道里区环桥家园的新房。记者在李女士家的卫生间看到,打开洗手池的水龙头,水就会顺着洗手池漏下来。而卧室的门也必须用力才能关上。省消协人员现场勘察后认定,洗手池漏水,门开关不顺畅,属装修质量问题。经多次协调,装饰公司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,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饰面板材,一次性赔付业主一万元和木材鉴定费2000元。

  省消协相关工作人员介绍,装修方违反合同中规定的条款,就要按合同中约定的来赔偿消费者。根据我国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规定: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,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。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。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,对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,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。保修期是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低期限为两年,有防水要求的厨房、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。 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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